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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垦殖社筹办始末(上)普济垦殖社筹办始末(上

发布时间:2013-07-03 00:12:35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11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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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济垦殖社筹办始末(上)
 
 
●周大钧
 
 
  普济圩农场是新中国建立后安徽省兴办的第一个国营农场,位于铜陵市对江,地处长江下游长江北岸的陈瑶湖流域,地跨枞阳、无为两县,总面积13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万余亩。到1985年底,全场有人口2.2万人,下辖5个农业分场,17个直属工矿副业单位;公路四通八达,高压线路接通全场,农业机具和水利设施配套齐全,已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现代化农场。
  解放前,今枞阳县原属桐城县辖境。据两县史志记载:自明代嘉靖四十二年(1563)至1949年近400年间,沙湖、白荡湖、竹丝湖与陈瑶湖有河道相通,水草芦荻丛生,汛期汪洋一片。在此期间,明嘉靖四十二年,桐城知县陈于阶始筑陈家洲圩堤,开创该县沿江湖区围垦先例。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知县史丙荣在《江堤纪略》中记载:“与怀宁县令面商,两县公筑江堤,拨考湖捐项三千串,分段修筑,因灰河至梳妆台仍隔县管辖,集款募夫均难着手,终因此段之水上灌,年年洗刷为患甚巨,久而久之,堤土殆尽,官与民束手无策。”由此可见,1846年前,陈瑶湖流域已兴建江堤,围湖造田,此应为普济圩垦殖史的开篇。道光二十九年(1849),汛期江水暴涨,江洪冲刷尤烈,圩堤乃荡然无存。清同治年间(1862~1874),在今枞阳县老洲乡境内,民间又筑永久圩(5.64万亩)、正大圩(0.57万亩);由于民力有限,堤身低矮单薄,因此十年九涝,有名无实。民国初年,辛亥革命和讨袁战争的重要历史人物、安徽都督柏文蔚先生(安徽寿县人)倡议修复江堤,围垦“beat365正版网站唯一官网app”之地以裕民食,展现“普济众生,慈悲为怀”的理念;但因限于历史条件,仅围筑裕丰圩(0.76万亩)、小红杨圩(0.15万亩)、营防圩(0.13万亩)等小圩,实效甚微。抗日战争前,民主革命人士朱子桥先生以工赈名义修筑六百丈干堤(今普济圩农场三分场外围江堤),因老埂无存,工艰时促,未达足度;复经1933年、1935年两次大水冲刷,堤土尽失,任江潮自由进退。民国二十五年(1936)春,县长徐国治又发起培修长江干堤及内圩堤,计划在王家套、土桥建闸,开发陈瑶湖20余万亩可耕地,由于土桥闸未建,致使江潮由此倒灌,桐城、庐江、无为三县围垦事业未能如愿。后经省政府作保借款,省水利工程处勘测设计,组织陈瑶湖垦区协进会,继续施工;终因土桥闸没有建成,防洪排涝问题无法解决,垦区不能耕种,因此圩民四散,湖区依旧一片汪洋。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寇入侵,兵连祸结,生灵涂炭,致使垦区人烟近乎绝迹,所筑圩堤损毁殆尽。抗战胜利后,国民党还都南京,以刘和鼎先生(安徽肥东人,参加过辛亥革命,抗战期间担任过国民党军队第十一集团军和第二十一集团军上将副总司令,1945年当选为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为首的一批安徽省籍旅京知名人士积极推动并参与普济圩的开发垦殖事业,遂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12月13日在南京开会,成立普济垦殖社创立会,由安徽省政府代表社会处长范任、教育厅长汪少伦和垦区代表周鼎珩先生等人依法组成普济垦殖社,推举柏文蔚先生为总经理,刘和鼎先生为代总经理,周鼎珩先生为副总经理,周平、戴子庄先生为协理。垦殖社设理事会、监事会,推举许世英先生(安徽东至人,1912年被袁世凯任命为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1916年在段祺瑞内阁中任内务总长、交通总长,1921年任安徽省省长,1925年任段祺瑞执政府内阁总理,1929年任全国赈灾委员会主席,1936年任驻日大使,1945年后任国民政府高等顾问、总统府高级顾问等职)为理事长。社址设在桐城东乡(今枞阳县周潭镇)龙王咀周姓祠堂,南京碑亭巷板桥新村19号及芜湖设有办事处。在如此众多的名人要人达官显宦的积极推动参与下,正式拉开了官民联合、声势夺人的围垦陈瑶湖、修复普济老圩的序幕。
  1946年12月13日在南京开会成立普济垦殖社创立会当天,创立会通过了《普济垦殖社章程》。《章程》共分5章38条,现摘要分述如后,以窥探垦殖社组织机构、产权架构、利益分配及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等等方面的构想。 
  第一章:总则。此乃总纲,5条全录:
  第一条:本社定名普济垦殖社。
  第二条:本社参酌公司法及合作农场办法组成之。
  第三条:本社旨在恢复安徽普济圩(即陈瑶湖)旧有之淤田并用科学方法从事垦殖及各种农产品加工制造。
  第四条:本社进行之工程分为左(下)列三步骤依次办理:
  一、修筑内河圩堤。
  二、建闸疏河浚渠并开发农场——其建闸疏河工程应请政府协助。
  三、建设新式农村实现农业工业化并于六百丈一带(笔者注:六百丈系地名,今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北端沿江地区)开辟商埠。
  第五条:本社社址设于普济圩所在地但在南京及安徽省会得设办事处或通讯处。
  笔者以为,第五条之设立,一方面显示当年的京官和省府对普济垦殖社的重视,另一方面实有为达官显宦及腐败官绅遥控指挥并坐享渔人之利提供方便。条文中“但”、“得”二字则显露命令式的信息。为此,不仅当即在南京设立办事处,而且将另一办事处不设在省会安庆而设于芜湖,表面上看芜湖离南京近,实则刘和鼎家住在芜湖且开办“市民银行”。
  第二章:产权及股东。共10条,现摘录分述于下:
  第六条:凡属普济圩之业主其持有契证经审查无异者均承认之。
  第九条:股份分为两种,一为优先股,一为普通股,优先股暂定每亩法币两万元,普通股暂定每亩四万元。
  第十一条:缴纳之股款由指定之银行制发收据换领股票,股票为记名式。
  第十二条:股东设股东会,每年举行大会一次,确定业务方针,复核预算决算,并选举理事、监事,遇必要时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联名请求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凡愿领筑圩堤土方而以劳力投资者,视同优先股。
  第十五条:凡参加本社实际工作人员,按其责任之轻重,工序之繁简,给其优待亩,其总数不得超过本社所得地亩百分之十产权,并由总副经理协理拟定分配方案报请理事会核准之。
  笔者以为,从第二章各条款可见,垦殖社为股份制农业企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其一应垦殖事务。优先股并非领导层决策层独占,以劳力投资者亦享有优先股之权利,此乃可取之处。至于实际操控情况如何,由于原始资料不全,故不能主观臆断。
  第三章:组织。共12条,摘录分述如下:
  第十六条:本社设理事二十九人至三十七人成立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计划并开展本社一切之业务。
  第十七条:理事互选九人为常务理事,并推举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每月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议一次,对理事会负其责任。
  第十九条:本社设监事十一人至十七人成立监事会,并互选五人为常务监事,每六个月举行会议一次,监督并审核本社经费之收支及一切业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之产生由股东会就股东中选任之,任期为一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协理二人,由理事会推选聘任之。
  第二十四条:本社在施工期间内分设左(下)列各处队:
  一、总务处:主办庶务、出纳、文书及人事。
  二、财务处:主办经费保管、股款收受及收支会计等事宜。
  三、工程处:主办筑堤疏河浚渠及督导工 进行工程等事宜。
  四、产权处:主办地亩之调查登记、丈量、招股及分配等事宜。
  五、警卫队:主办本社垦区全面之保安事宜。
  六、卫生队:主办本社员工全体之健康事宜。
  七、斟酌实际情况得增设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处除设主任一人、各队除设队长一人外,得因任务之繁简酌设副主任或副队长一人、办事人员或医士士兵若干人,但以经济使用为原则。
  笔者以为,垦殖社组织合理,机构齐全,看似无机构臃肿和冗员塞责之嫌,实则两大办事处的设立利少弊多。南京为总经理、代总经理、理事长等要人工作和居住之地,在此设办事处,可方便他们筹款、贷款、寻求当年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以下简称“联总”、“行总”)拨付粮款及筹办垦殖相关物资、机具;但必然给垦殖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如请示汇报、通讯联络、会务安排、突发事件处理等等;更有甚者,难免有脱离实际乃至瞎子摸象的弊端。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均由理事会推选聘任之规定似为可取,然而在当年谁敢去顶替柏文蔚、刘和鼎诸位声名显赫的先生,更免谈别有人选了。
  第四章:利益分配。共三条,节录分述于下: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毕以后达到可以耕种之时,凡属普济圩之业主,视其地亩坐落之所在,属于上则者应得百分之四十,属于中则者应得百分之三十,属于下则者应得百分之二十,平均以百分之三十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社应得地亩除以百分之八十划给股东自行垦殖外,余由本社直接经营模范农场,每年所得盈余依次分配之:
  一、股东——百分之五十。
  二、社会福利——百分之十。
  三、农产品加工——百分之十。
  四、水利工程准备——百分之十。
  五、理监事酬劳——百分之十。
  六、员工奖励——百分之十。
  笔者以为,普济垦殖社理应普济百姓,而本章“利益分配”之规定则利在股东。谁是股东?谁是最大股东?以劳力投资者即普通老百姓能持股份几许?不言自明。实际上,围垦的成功果实不可能“普济”,该社应得地亩的百分之八十却成了股东们的私有田产;而余下的百分之二十地亩再由该社直接经营模范农场,其经营所得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又归股东们占有,其结果必然是大股东成为大农场主大地主,小股东成为小农场主小地主,普通圩民要么是拥有小块田地的自耕农,要么是出卖劳动力的农业工人或者说佃农。 
  第五章:经营。共五条,节录分述于下:
  第三十一条:普济圩之全面积,根据民国二十六年测量之记载,计为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亩,拟分五十个合作农场,每个农场之中心建一农村,每个农村之容量约为一百户。
  第三十二条:地亩划分以后,应由本社统一指导,保持合作农场之体制,并力求其发展。
  第三十三条:凡属农产品之加工制造,如面粉厂、机米厂、酱油厂、造纸厂以及纺织厂等等,统由本社集中经营之。 
  第三十四条:本社应得之地亩或业主分得之地亩,如招佃时,得予普济圩居民以优先佃种之机会。
  第三十五条:本社业务发展至相当程度时,得斟酌实际情形于六百丈一带建设商埠及水运码头。
  笔者以为,该章构想甚佳,但在当时政治背景和历史条件下,肯定难以实现。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抄录如下:
  第三十六条:本社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本社创立会通过施行,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股东大会修订之。
  据现存有关普济垦殖社资料记载:创办该社前,安徽省府、桐城县府对开发陈瑶湖已系统作过勘查、设计和施工准备。1946年6月,行总美籍农业工程师庄生、行总皖分署农业组长蒋涤田、农林部代表胡锡文等一行又亲临陈瑶湖垦区察勘,草拟了一份垦殖可行性调查报告,其结论认为,本垦区系普济老圩,跨属桐城、无为两县,位于安庆、芜湖间之长江北岸,面积计约二十五万九千二百市亩,地势平坦,土质肥沃,交通便利,为长江流域极具经济价值之最大垦区,此项开发事业伟大,应优先获得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及中国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补助。尔后,经数月筹备,遂于当年12月13日成立普济垦殖社。                                  (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铜陵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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